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四十二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21 分, 2012 年的分值为 17 分。其中,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要求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在 2013 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 20 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和综合题。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
单选题 | 4 题 4 分 | 8 题 8 分 | 3 题 3 分 |
多选题 | 4 题 8 分 | 4 题 8 分 | 4 题 8 分 |
判断题 | 3 题 3 分 | 2 题 2 分 | 1 题 1 分 |
简答题 | 1 题 5 分 | 1 题 5 分 | 1 题 5 分 |
综合题 | 2 分 | ||
合计 | 12 题 22 分 | 15 题 23 分 | 9 题 17 分 |
2013 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 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大幅调整,其主要变化是:( 1 )将“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因第一章已经有所涉及);( 2 )对“抵押”的内容进行了大范围的重写,复习难度骤然加大;(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对“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论述,考生应重点关注。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 P253-260 )
(一)要约( ★★★ )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 1 )内容具体确定;
( 2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3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 4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 1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 2 】( 1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2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012 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2012 年)
A. 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 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 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 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答案】 C
【解析】( 1 )选项 ABD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 2 )选项 C :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2. 要约的生效
要约 “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 1 】( 1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 2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解释 3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解释 4 】承诺也采用 “到达生效” 。
【例题·单选题】 2011 年 4 月 30 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 5 月 3 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 5 月 8 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 9 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 。
A.2011 年4 月30 日 B.2011 年5 月3 日
C.2011 年5 月8 日 D.2011 年5 月9 日
【答案】 B
【解析】( 1 )承诺到达对方时生效;( 2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 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 1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释 2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4. 要约的撤销( 2011 年单选题)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 2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4 )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解释】第 3 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 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 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 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 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 ACD
【解析】选项 B :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5. 要约的失效( 2007 年多选题)
(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 6 月 10 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 6 月 15 日前答复。 6 月 12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 6 月 14 日到达乙公司。而 6 月 13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为( )。
A.6 月12 日
B.6 月13 日
C.6 月14 日
D.6 月15 日
【答案】 B
【解析】( 1 )甲公司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甲公司不得撤销要约;( 2 )乙公司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
1. 承诺期限
( 1 )承诺期限的起算( 2007 年单选题)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 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 邮戳日期 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 到达 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 10 天。 5 月 8 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 5 月 9 日邮戳发出; 5 月 11 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 5 月 15 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 。( 2007 年)
A.5 月8 日 B.5 月9 日
C.5 月11 日 D.5 月15 日
【答案】 B
【解析】( 1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2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 2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 承诺内容
( 1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 的,视为新要约。
【解释】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2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的是( )。
A.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 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 A
【解析】( 1 )选项 A :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 2 )选项 B :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尽管选项 B 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 3 )选项 C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 )选项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
1. 实际履行原则( 2007 年单选题)
(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 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 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 甲于 5 月 10 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 5 月 20 日,乙于 5 月 28 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 5 月 31 日到达甲
【答案】 BC
【解析】( 1 )选项 A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2 )选项 B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 )选项 C :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选项 D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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